新規定的實施將很快導致指數基金的發展
從2月1日起,公募基金經理指數基金的發展將受到新規定的約束。除了對基金經理的職業能力作出定性規定外,新規還更加注重對指數成份股數量和前五大權重指標的比例作出明確限制。
分析人士指出,相關限制性政策的出臺正是針對ETF產品申報混亂的“大躍進”。在市場環境改善的基礎上,指數基金有望成為投資者多維度參與市場的重要選擇工具,也有望不斷向市場引入中長期增量資金。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近日發布的《指數基金發展指引》,從2月1日起,擬發展指數基金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經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標的指數為非寬泛型股指的,數量為標的指數成份股數量不少于30只;標的指數單只成份股數量不少于30只,權重不超過15%,前五大成份股合計權重不超過60%。
華西證券金融工程分析師張琳表示,這兩個限制性條件是為了降低指數波動的風險。因為隨著個股數量的減少,指數會聚焦某一細分行業或主題,指數走勢的波動可能加大,個股權重對指數的影響也會加大。對權重股的限制可以避免少數個股對指數產生過大影響。
《指引》還指出,從2月1日起,新開發指數的發行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發行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的準則草案中,新發展指數的發布時間不少于一年。公募基金人士指出,如果標的指數一年后發布,基金產品將陸續發行,或對基金經理的長期產品布局能力和指數設計的前瞻性預測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最終準則中,采用了“六個月”的最短時限。未來,基金公司仍將考慮具有良好長期前景的品種。
此外,在流動性方面,《指引》指出,過去一年加權占比超過90%的成份股證券日均換手量應在其所在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股票的前80%之內。張琳指出,目前公布的可投資性指數大多不包括交易排名較低的股票。由于市場價值通常與交易金額正相關,因此也可以視為流動性篩選的另形式。”如果在指數編制規則中加入新的流動性篩選條件,一般來說,對指數走勢影響不大,因為成交金額較低的個股權重一般較低,剔除后對指數的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