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yU:結婚前是否要做好婚前財產公證
MarryUclub:結婚前是否要做好婚前財產公證
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也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發展趨勢,對于很多年輕人來說,他們的愛情觀在逐漸發生變化,結婚不再是簡單地走個流程了事,有的人會選擇在婚前就把自己的財產公證好。
但是也有一部分年輕人認為自己的財產是一人所有,如果結婚后要把所有財產都分給對方這也太不公平了吧?
其實這樣也不一定。
如果兩個人決定在婚前做好夫妻財產公證的話,雙方最好在婚前就做好充分的溝通和交流,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將來能過上更幸福甜蜜的生活。
一、關于婚前財產
在我國,夫妻雙方如果沒有進行財產公證的話,那么在婚后所獲得的一切收入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于婚前財產來說,雖然沒有進行財產公證,但是在兩個人決定結婚之前,如果想要把自己的婚前財產都掌握在手里的話,也需要雙方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比如對于房產這類特殊的大宗資產來說,如果沒有進行財產公證的話,那么婚后想要分房子可能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因為房產通常都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給子女作為結婚費用的房產。
如果婚前沒有進行財產公證的話,那么這類房子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
所以無論婚前還是婚后財產都應該做到有明確的分配細則。
二、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只要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的話,這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后兩人沒有發生法律上所說的離婚條件,那么房屋就會是婚前個人財產。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方不同意將房子給女方的話,女方就可以提出婚前財產公證和離婚補償這兩種解決方案。
如果男方不同意的話,女方也可以選擇把房子給自己的另一半或者將房子賣掉。
如果男方想要拿到房子的全部產權,那么還需要做一份公證證明自己對房屋有所有權才行。
MarryU是國內領先的互聯網生活服務平臺,致力于打造成為具有“互聯網+”特色的新型交友方式及婚戀生態圈。
三、雙方共同還貸部分財產分割
現在人們生活壓力大,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婚前貸款買房,那么在結婚前把房子買了,還剩下一大筆貸款,那么在離婚時這個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很多人因為這個原因而放棄婚姻這件事,但是如果真的要離婚的話也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來分割的。
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繳納的購房首付和稅費也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所以如果是打算結婚的男女在結婚前就做好財產公證的話,那么就可以減少離婚時對財產分割所產生的爭議。
但是如果婚前做好了相關財產公證的話,還是建議大家在結婚之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以免在之后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四、結婚后雙方對婚姻的承諾書
結婚后,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對婚姻做出承諾:
1、雙方自愿結為合法夫妻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互敬互愛、互諒互讓、互相幫助、支持和諒解。
2、雙方相互忠誠與信任,不存在欺騙或背叛的行為。
3、雙方如有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的義務的,均由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
4、若由于違約造成婚姻破裂的,雙方均不分財產地分割對方婚前財產。
5、若有任何一方違反以上承諾的,由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若沒有違反上述承諾則不屬于違約行為(當然也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這份承諾書的內容主要是對自己結婚后所做出的承諾和保證,希望能夠通過這個承諾書可以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五、婚前協議
關于結婚后雙方如何分配房子的問題,雙方可以在婚前做好公證,但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要做婚前公證。
首先,如果有婚前協議的話,如果一方提出要求在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下做婚前財產協議的話,那么這份協議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一定的限制。
其次,如果是在兩人結婚前就把婚內共同財產也約定好了的話,那么就應該在婚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在婚后共同所有房子的情況下再做協議。
此外還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個人原因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相關收益作約定。
最后,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做好夫妻財產公證也是必要的。
比如,雙方父母是否可以作為共同一方進行贈與?
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中是否應該有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六、婚前財產公證費用多少?
婚前財產公證的費用是按照相關規定來收取的,具體收取費用根據當事人雙方具體情況而定。
1、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如需公證費,則按相關規定收取。
2、婚前財產公證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但當事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交納公證費。
3、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欠缺或者需要補正的地方,公證員可以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或補全的內容。
4、如果雙方在公證時對所需材料有爭議,而公證處要求雙方必須到場的話,那么就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場(即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對于只有一方到場的情況下,則不產生收費現象。
5、由于法律規定了婚前財產公證必須由公證員在現場才能辦理,因此,當事人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會同時繳納公證費。
6、如果是夫妻共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的話,那么其公證書的收費標準為:
七、有什么法律依據?
婚前財產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法律權利。
(1)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依法在公證機構進行。
(2)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愿意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可以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雙方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協議書,載明雙方的姓名、住址以及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意見等內容。
(3)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另一方同意離婚后,同居期間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作為共同財產分割。